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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
120、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暂不执行,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条
11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第六条
11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
第三条
117、《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以不再作出解释或答复。( )第三十七条
116、罢免或撤换要求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匿名或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第三十九条
115、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必须先向同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第三十八条
11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四十四条
113、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条规定
11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