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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
126、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深刻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 )
125、对党组织进行通报,主要是针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应当责令整改,并在限期内作出书面检查。( )
124、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
123、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
122、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
12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
120、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暂不执行,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条
11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第六条
11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