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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6、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 )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 )备案。
302、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 )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00、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决议、决定 ,( )可以撤销。
299、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决定、命令,( )可以撤销。
298、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 )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