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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0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 )。
308、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 )。
307、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6、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 )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 )备案。
302、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 )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