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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269、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
268、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 )
267、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合并,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
266、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
26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
26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
26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 )
26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 )
26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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