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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不超过八十五人。 ( )
273、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 )
27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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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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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269、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
268、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 )
267、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合并,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
266、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
26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