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47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一府两院”可以将研究处理情况直接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
47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 )
47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 )
470、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 )
46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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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 )
467、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可以根据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来确定。 ( )
46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
46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
46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不得向社会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