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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 )
476、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
47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 )
47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 )
47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一府两院”可以将研究处理情况直接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
47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 )
47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 )
470、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 )
46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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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