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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493、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决定、命令,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撤销。 ( )
49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有权予以撤销。 ( )
491、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不得公开。 ( )
490、受委托开展执法检查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 )
489、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
488、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可以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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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
486、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随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 )
485、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