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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五日内,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
114、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庭。( )
113、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十五日内,由省级检察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
112、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场所及时公开,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应一律提前予以公示。( )
111、在对犯罪分子的计分考核中,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一律不能加分,但也不会扣分。( )
110、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
109、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方可减刑,并且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
108、将“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时,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只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的即可,不需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
107、对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
10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