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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在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
26.对进入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5.对于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人员,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4.各级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3.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2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自然资源和。(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1.军事设施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0.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和使用效能。(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19.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予以保护。(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18.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述和记述,必须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