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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方式、检修状态。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办理措施变更手续,临时变更措施应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带压、高温设备的位置和有爆炸等危险的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持票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无电压、已泄压、降温、无转动,且没有油、水、气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工作票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工作任务单可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交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生产现场一级或二级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a) 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或安装,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油、水、气联系的工作。
b)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二种:
a)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
b)填用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
外单位承担公司系统有关工作,其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和安全资质等应经过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开工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水电厂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