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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按照小微企业尽职免责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结合授信业务风险溢价状况,配套设定合理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
行社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风险偏好的日常监测,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触发预警值和容忍度指标情形书面报告至风险管理部门,同时按规定落实整改、纠偏。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诉讼事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社应根据实际确定诉讼事务岗和各级管理岗,事务岗和管理岗可相互兼任。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诉讼事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贷款诉讼案件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行社可根据实际确定提起诉讼时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诉讼的无需说明原因并报有关人员审批同意,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限等。
当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律师、政法、司法部门等凭本部门证明可对信贷档案进行查阅复印及外借。
已核销的呆账,各行社审计部门应逐笔进行专项审计检查,重点审计检查呆账核销资料的真实性、责任认定的合理性、流程的规范性和审批的合规性,检查面要求100%。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上报资料,对是否符合核销条件、程序进行再审核。
呆账核销经真实性调查、责任追究、合规性审核等工作后,统一上报各行社董(理)事长最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