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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NRC-->制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发生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一般应在<--NRC-->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赔偿款额<--NRC-->确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NRC-->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列车上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NRC-->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车站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离开车站前向<--NRC-->声明。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NRC-->请求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NRC-->运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行李、包裹自<--NRC-->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NRC-->计算票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