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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NRC-->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持有铁路<--NRC-->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承运人:与<--NRC-->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NRC-->为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NRC-->制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发生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一般应在<--NRC-->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赔偿款额<--NRC-->确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NRC-->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列车上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NRC-->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车站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离开车站前向<--NRC-->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