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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滚动的货物应平行于线路堆放,平顺整齐,打掩挤牢,防止磕碰挤压,不应斜插交错,不得在货物上登爬、坐卧、站立和走动。
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要保持1.5米以上,并不得侵入轨行式机械走行安全警示线。站台上堆码货物,货垛与站台边沿距离不得小于1米。货垛之间应留出机械或人行通道,机械通道宽度不小于机身宽度1.2倍,人行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货垛距电源开关、消防设施等不得少于2米。
防护信号要统一编号、建档管理,使用、保管、维护、销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方可继续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办公室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