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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应提前安排好备用机械,保证运输生产连续,对外服务不中断。必须停限装的,应提前三个月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日常保养、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负责,操作人员配合。
站段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定期组织对装卸机械及工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装卸机械安全关键部件、主要零部件实行全寿命周期管理。
铁路局应合理确定装卸机械运用班制,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装卸机械操作岗位应建立机械交接班记录、机械运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生产台账。
装卸机械、工属索具和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局颁布的技术条件。
发生装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整改落实。
铁路局、站段应将装卸安全纳入装卸安全专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装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
海拔3000米及以上的高原地区,内燃机械功率和作业效率,按其额定功率和平均效率的0.80倍核定。
同一区域,多台流动式装卸机械同时作业时,安全间距应不小于下列数值:5吨以上叉车:间隔2辆车。
流动式装卸机械(叉车、装载机、汽车吊、轮胎吊等)应设车库,冬季室外结冰地区应有防冻措施,寒冷地区车库内应有取暖设施。站内装卸机械加(储)油点应符合作业安全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卸毒性、感染性和污秽货物的车站,应配备淋浴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