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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不燃性墙体,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h。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防火隔墙与储油间分隔。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范的规定减少()。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