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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应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或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于观测业务的仪器。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开展环境气象观测业务台站的站址变动,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样品实验室供电电源电压波动不能超过10%,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Ω。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样品分析实验室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实验室温度能控制在25℃±3℃,相对湿度控制在90%以下。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对拟建全球和区域大气本底站,应对详细调查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确定为意向性站址后,应开展为期至少两年的可行性观测试验和评估。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调查拟选站点所代表范围内的有关地区生态与环境条件(如主要植被类型、高度、覆盖率、生长周期等)的基本情况,以及收集近3-5年的地质、土壤、水文和气象等相关数据。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全球大气本底站及周边,在主导风向上10 km范围、非主导风向上5 km范围内,土地利用方式等应长期保持稳定。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在全球大气本底站主导风向上风方向50 km范围内不应有对全球尺度大气本底状态有影响的持续性的固定污染源。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区域大气本底站应选在具有较大区域尺度代表性的地区,20 km~30 km(在主导和次主导风向上取较大值,在非主导风向上取较小值)范围内人为活动相对较少、四周相对开阔、气流通畅的地区。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选址应避开地震、活火山、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多发或频发地区;应避开陡坡、洼地等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