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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员要经系统的业务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大气成分观测技术,取得市级或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业务岗位资格。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每日世界时11时正点检查仪器、采集器及计算机时钟,当与标准时相差大于30s时,在正点后按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调整。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以世界时20时为日界。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分为现场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两种形式,采用人工和自动两种观测方式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环境气象观测业务——各级地方气象部门为满足当地气象服务需求而开展的大气成分观测相关业务。开展环境气象观测业务的台站主要包括由市级气象部门建立的环境气象观测站。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是综合气象观测的组成部分,是对一定范围内大气化学成分和相关物理特性等进行长期、稳定、持续的观察和测定,为评估研究大气成分变化对天气、气候、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影响等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资料记录包括人工和自动观测资料的记录和处理。其中人工观测资料主要由观测人员进行记录,并使用计算机加工处理完成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的质量管理应贯穿于大气成分观测过程的始终,从站网规划和设计,到仪器的选择、安装、操作、使用、维护和标校;从资料的传输、归档等到数据处理、订证等,质量管理系统应在整个观测系统的各方面应连续运作。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台站自动观测数据文件一般每小时传输一次,应在正点后30分钟内完成传输。台站质量控制信息等文件的传输频率为每日一次。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数据及相关信息文件由台站实时上传至国家级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