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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对拟建全球和区域大气本底站,应对详细调查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确定为意向性站址后,根据需要进行可行性观测试验和评估。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站应调查拟选站周边100 m~200 m范围内大气污染源的状况。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球和区域大气本底站应调查拟选站周边50 km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源、周边15 km范围内居民点和小作坊的基本情况。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调查拟选站点所代表范围内的有关地区生态与环境条件(如主要植被类型、高度、覆盖率、生长周期等)的基本情况,以及收集近5年的地质、土壤、水文和气象等相关数据。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站及周边50 m范围内,土地利用方式等在1~10年内不应有显著的变化。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区域大气本底站及周边,在主导风向上10 km范围、非主导风向上5 km范围内,土地利用方式等应长期保持稳定。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大气成分观测站及周边50 m范围内,土地利用方式等在5~10年内不应有显著的变化。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观测站仪器采样口的架设应符合以下条件:当一边靠近建筑物时,采样口距支撑墙体或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气流空间。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观测站仪器采样口的架设应符合以下条件:距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1倍以上。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中指出,在全球大气本底站主导风向上风方向50 km范围内不应有对全球尺度大气本底状态有影响的持续性的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