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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163.所有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16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16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60.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59.职工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58.较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157.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政府审批后召回。(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156.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各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
15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