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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请稍等”、“再见”等文明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业务、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说明,不得以责怪、训斥等口气或不礼貌用语对待群众。 ( )
28.凡纳入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办理的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可直接送达指定地点,无需在窗口出件。 ( )
27.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实施行政许可。 ( )
26.窗口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办理的,都要依法依规办理。对确实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才能予以否定。 ( )
25.对行政相对人所办理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时,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员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应如何处理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 )
24.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无需引导到相关窗口办理。( )
23.窗口单位应建立否定备案台账,对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否定决定原因、是否一次性告知等要逐项进行登记。 ( )
22.对手续不全的,无需向对方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 )
21.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解答或办理,指导行政相对人填写申报材料,事项办结后将结果通知和送达行政相对人。 ( )
20.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即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