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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冗余控制器(包括电源)故障和故障后复位时,应釆取必要措施,确认( )信号的输出处于安全位置。
30、涉及机炉保护的控制器故障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涉及机炉保护电源故障时则应釆用( )措施,此时应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 复失败则应紧急停机停炉。
29、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将执行器切至( )运行 方式,保持机组运行稳定,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 制器模件。
28、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 )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
27、当部分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应由( )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 务,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启动 相应应急预案。
26、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 )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持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操作方式运 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执行停机、停炉预案。若 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应执行停机、停炉预案。
25、已配备分散控制系统的电厂,应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建立分散控制系 统故障时的( )机制,制订在各种情况下切实可操作的分散控制系统故障应急 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
24、规范监控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 )制度。
23、制订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和故障恢复措施,落实( )。
22、建立完善的( )权限使用和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