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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应开具工作 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直流炉断水)和 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机组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 当其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8h内恢复;其他保护装置 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在( )内恢复。
41、主机及主要辅机保护逻辑设计合理,符合工艺及控制要求,逻辑执行 时序、相关保护的配合时间配置合理,防止由于( )等时间参数设置不当而导 致的保护失灵。
40、重要控制回路的执行机构应具有( )功 能,特别重要的执行机构,还应设有可靠的机械闭锁措施。
39、手动停机保护应具有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或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装置的硬跳闸控制回路,配置有双通道四跳闸线圈汽轮机 紧急跳闸系统的机组,应定期进行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 )。
38、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跳机继电器应设计为( )动作,硬手操设备本身要 有防止误操作、动作不可靠的措施。
37、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和汽轮机监视仪表应加强定期巡视检查,所配电源 应可靠,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 ),且不应含有高次谐波。汽轮机监视仪表的中央 处理器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36、定期进行保护定值的核实检查和保护的动作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 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况, 达到MFT动作的现场整套炉膛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 )。
35、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机组应设计硬接线跳 闸回路,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器发出的机、炉跳闸信号应( )配置。机、炉主保护 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手段。
34、所有重要的主、辅机保护都应釆用“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保护信 号应遵循从取样点到输入模件全程相对独立的原则,确因系统原因测点数量不够, 应有防( )措施。
33、涉及机组安全的重要设备应有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 )操作回路。 汽轮机润滑油压力低信号应直接送入事故润滑油泵电气启动回路,确保在没有分散 控制系统控制的情况下能够自动启动,保证汽轮机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