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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抗干扰能力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产品,针对来自系统操作、故障、直流接地等的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防误动措施。断路器失灵启动母线保护等重要回路应采用装设大功率重动继电器或者采取软件防误等措施。外部开入直接跳闸、不经闭锁直接跳闸(如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非电量保护、不经就地判别的远方跳闸等)的重要回路,应在启动开入端采用动作电压在额定直流电源电压的55%~70%范围以内的中间继电器,并要求其动作功率不低于5W。
3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装置和保护屏柜应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保护装置由屏外引入的开入回路应采用220V/110V直流电源。光耦开入的动作电压应控制在额定直流电源电压的55%~70%范围以内。
31.未在开关场接地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宜在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处将每组二次回路中性点分别经放电间隙或氧化锌阀片接地,其击穿电压峰值应大于 30·Imax V(Imax 为电网接地故障时通过变电站的可能最大接地电流有效值,单位为kA)。
30.发电机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负序电流暂态限值(A值)进行整定,并留有一定裕度。
29.发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并认真校核与电网侧保护的配合关系。加强对主设备及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每年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当厂用系统结构或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当系统阻抗变化较大时应对系统阻抗相关的保护进行校核,注意防止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28.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以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防止保护拒动,可提前设置失配点,并备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好失配风险的管控。
27.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制度,规范现场安全措施,防止继电保护“三误”事故。
26.电厂应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并网、生产运行、退役报废、技术改造等阶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技术监督。电厂技术监督工作应落实调度机构的涉网安全要求,涉网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做为电厂技术监督问题纳入闭环整改流程。
25.对于运行工况不良以及运行超过12年的110kV及以上保护装置,经评估存在保护拒动、误动或无法及时消缺等运行风险,应立项改造。
24.新投运或电流、电压回路发生变更的220kV及以上保护设备,在第一次经历区外故障后,应通过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相关录波数据校核保护交流采样值、功率方向以及差动保护差流值的正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