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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即属于侵占罪中的埋藏物。
44.拾得他人名贵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43.某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2.甲因与乙有矛盾,看到对方的白色宝马轿车停靠在路边,将其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
损失价值1万元左右),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1.张某、王某二人发现刘某一人独自行走,拿一手提包(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价值5000余元),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走到一无人拐角处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将刘某抱住,王某乘机将刘某手中提包抢走。张某、王某构成抢夺罪。
40.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结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9.侵犯财产罪的危害结果,在于直接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因此除了抢劫罪外,其既遂、未遂的标准,一般以是否使公私财产所有权实际遭到侵犯为标准。
38.行为人先实施抢劫行为后,出于杀人灭口或寻机报复等目的而杀害他人,由于前后两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7.甲乙共同盗窃,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和乙构成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
36.王某窜至一居民区,见某女正在熟睡,将该女打昏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强奸之后,发现该女子带有白金项链一条,乘该女昏迷,摘下项链,跳窗逃跑,王某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