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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1,958
判断题

30.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该题为判断题,题干为:“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正确答案为B(错误)。 解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见,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立、合并、撤销等重大变更事项,其审批主体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而非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企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及一般市场监管职责,不承担烟草专卖行业的准入与重大结构调整的行政审批职能。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卖制度,具有高度专属性和垂直管理特征,相关许可与审批权依法专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题干将审批机关错误表述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混淆了行政监管职权划分,故该说法错误。 核心知识点: 1. 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其确立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2.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定主管机关,行使包括许可证发放、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在内的专属职权。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仅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等一般性商事登记事项,不替代或取代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批权限。 综上,本题答案为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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