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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1,958
判断题

7.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该题为判断题,题干为:“7.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正确答案为B:错误。 解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该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关键在于法律对“烟草制品”与“烟草专卖品”的界定存在严格区分: - **烟草制品**:专指以烟叶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可供消费者直接吸食或使用的最终消费品。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烟草制品仅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注:复烤烟叶虽属半成品,但因其已进入制丝工艺前端,且在专卖管理中被列为可直接用于卷烟生产的工业原料,在法律语境中常被纳入广义烟草制品范畴;但需注意,此处判断题的核心矛盾在于“烟叶”是否属于烟草制品)。 - **烟叶**(指未经加工的初烤烟叶)属于**烟草原料**,是烟草制品的原材料,尚未经过工业加工形成可供消费的形态,因此**不属于烟草制品**,而属于烟草专卖品中的基础原料类。 - 同理,**复烤烟叶**虽经复烤加工,但其本质仍是卷烟工业的投料原料,国家标准(GB/T 21137—2007《烟草术语》)将其定义为“经复烤加工后的烟叶”,归类为“烟草原料”,而非终端消费品。实践中,复烤烟叶不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亦不可直接吸食,故不满足“制品”作为制成品的基本属性。 综上,题干将“烟叶”和“复烤烟叶”与“卷烟、雪茄烟”并列,统称为“烟草制品”,混淆了“烟草制品”(终端消费品)与“烟草专卖品”(含原料、辅料、成品等全链条监管对象)的概念边界。正确表述应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属于烟草制品;烟叶、复烤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中的烟草原料。” 因此,该说法错误,答案为B。

相关知识点:

卷烟等统称说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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