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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在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标准规定,在设立的专门查验区验车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重点核查是否有打磨、凿改痕迹,并按规定要求录像或拍摄照片。
357.《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不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356.车辆识别代号(VIN)是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55.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354.对实车技术参数违反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无论其《公告》是否有效,均应“取证、退办、报违规”,不得办理登记。
353.注册登记时,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352.在用车更换发动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不需要记载有更换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351.专用客车可以不安装行驶记录仪。
350.所有客车发动机舱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
349.核定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10 人的商务车属于 GB7258—2017国家标准 定义的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