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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满12分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领人可以向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32.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可以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1.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不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30.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29.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8.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7.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26.持有国际驾驶证,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