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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1、民警张某在巡逻途中遇见酒后滋事的王某。王某对张某进行挑衅,张某被激怒,使用枪支将王某击倒并致其残疾。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
60、某看守所民警赵某为逼迫犯罪嫌疑人李某承认犯罪行为,唆使李某同监室的王某对其进行虐待,造成李某残疾。李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59、张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张某尚未满14周岁,遂释放了张某。张某的父亲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就张某被羁押要求国家赔偿。
58、涉嫌吸食毒品的郑某为逃避处罚,在被公安机关送往羁押场所的途中,趁民警不备,偷偷将车内遗落在座椅上的一只圆珠笔吞下,造成胃穿孔。公安机关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57、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在讯问过程中,因被民警辱骂,遂咬舌以抗拒讯问。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黄某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56、违法嫌疑人刘某在派出所内被询问时态度恶劣,并大吵大嚷,民警便踹了刘某一脚,致刘某跌倒,头撞在暖器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本案中,刘某未成年的女儿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55、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执行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