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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甲与乙系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诬告陷害罪。
454、甲为了得到提拔,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的事实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453、甲为一公司老板,指使乙、丙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为其从事高强度劳动。甲、乙、丙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452、甲因债务纠纷非法强行闯入乙的住宅,乙及其家人要求甲退出,甲拒不退出,并长期占据乙的住宅,其家人只好到其他地方居住。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451、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50、王某用计算机上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先后侵入某部队网站后台,更改网页源代码,添加黑链接代码,由于未造成损失,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49、甲受托为外出的邻居乙看管房屋时,将乙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和金银首饰(总价值3万余元)拿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48、张某多次资助李某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447、某县电力局工作人员架设供电线路,晚上收工时将一吨未用完的电缆临时存放在施工现场。林某伙同他人于当夜将电缆拉走变卖,获利5000元。林某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446、刘某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张女士的挎包时,张女士牢牢抓住挎包不放。为了挣脱张女士,迅速逃离现场,刘某瞬间加大油门,将张女士拖拽倒地,抢得价值约200余元财物。对刘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