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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李某变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不构成变造货币罪,但构成诈骗罪。
589、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对其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588、甲与乙有过节。一日,甲趁乙家中无人,用一自制的爆炸装置将乙停放在自家院中的轿车炸毁。乙的房屋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587、任某(本市某大型商场工作人员,负责该商场发行的购物券销售工作)伙同其丈夫郝某、其弟任某某(二人均系无业人员),经预谋后由任某某联系印刷厂印制了3000张该商场假购物券(每张可以在该商场购买100元的商品),然后由任某将该商场公章偷盖在假购物券上对外进行销售,其中一部分交给郝某、任某某在商场购物。后商场收银中心发现有顾客使用假购物券购物,遂案发。此时任某已出售和使用假购物券获利14万余元。任某的行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586、某省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李某在担任财信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采取签订虚假进口货物合同及内销合同等方法,在省工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8单,骗取省工行信用证款共计5300多万美元,造成省工行实际损失41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亿多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585、甲对外宣传获得市政府重点工程的承包权需要资金进行施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1000万元,集资后甲即携款潜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84、甲将自己职务侵占犯罪所得的100万元物资交给乙,并如实告诉了乙取得该批物资的情况,乙考虑到甲是自己的朋友,便帮其代为销售。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583、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长期非法集资,获取近500万元人民币,其害怕被有关机关调查,遂找到王某帮忙。王某知道该情况后,让其将该笔集资款存到自己的账户。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582、朱某、张某与殷某密谋后,由殷某以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名义为朱某、张某属下企业开出14份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共计100万元,殷某从中收取手续费,后朱某、张某用该14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作质押,到某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因企业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三人的行为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
581、王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持有某上市科技公司的大量股票。为了达到获利目的,王某利用其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在网上发帖,将该上市公司开发的被专家估值100万美元的网络应用程序,故意错写为100亿美元,造成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王某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