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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负责对办理人员通行证件的个人开展(背景调查工作),并出具《背景调查通知书》和《背景调查(复核)意见书》。
28.Ⅰ类、Ⅱ类人员通行证件在12个月内发生( 2 )次遗失(含被盗、抢)的,6个月内不得申请办理任何种类人员通行证件,期满经过评估后,按初办流程办理;
27.《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昆明机场申办、使用、管理人员通行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26.昆明机场航空安全护卫消防部是(人员通行证件)主管部门,负责人员通行证件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培训考核、证件制发、使用监管、违规查处工作。
25.昆明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是指在昆明机场控制区内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出控制区的人员,按(规定流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凭证。
24.对于不配合或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扰乱或影响控制区道口现场秩序的,当事人移交(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进行处理。
23.人员进入控制区道口时,被查获随身或箱包中藏匿火种的,安检人员将当事人移交(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进行处理。
22.人员进入控制区道口时,被查获随身或箱包中携带有管制刀具的,安检人员将当事人移交(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进行处理。
21.通行控制区道口的单位、部门应当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地面工作人员携带生活必需的自用物品进入控制区时,使用人员及所在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20.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带入的工具、物料、器材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在(原进入的控制区道口)主动配合安检人员核对物品品名、数量并进行销项手续,同时与审批的职能部门进行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