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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持证人员乘坐航班时,须按旅客安全检查流程进入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不能)代替机票乘机。
131.持证人员应按照人员通行证件授权区域通行;在进入(跑道、滑行道和联络道)区域前,必须报经空管塔台同意,并告知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130.持证人员在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应当对其人员通行证件和携带的物品进行(自检自查),严防将(无效证件)、违禁品和未经许可的限制物品带入机场控制区。
129.Ⅰ类、Ⅱ类人员通行证件在12个月内发生2次遗失(含被盗、抢)的,( 6 )个月内不得申请办理任何种类人员通行证件,期满经过评估后,按初办流程办理;
128.人员通行证件遗失、被盗、抢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机场航空安全护卫消防部挂失。
127.申办材料自审批结束后的30天内有效,逾期如需办理的,重新按(初办)要求申请。
126.申办人员背景,应当至少符合近三年未因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过行政拘留。
125.背景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细致、规范,调查部门及调查人应当对被调查人背景材料(保密)。
124.持Ⅲ类、Ⅳ类人员通行证件的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及在机场控制区活动期间,应有(引领陪伴资格)的人员负责全程引领、陪伴。
123.人员通行证件申办单位(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