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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出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
安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划定(),疏散),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训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0)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