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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以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意见为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_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处理的情况一律不得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不应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