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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啊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成员可以独自进行调查,也可以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不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不要重复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只能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例》,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 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