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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可以听取工会的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啊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成员可以独自进行调查,也可以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不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