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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六个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模较小的采石场可以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罚款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