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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共有6章35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示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就是国务院令发布的第708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