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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部分执
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共有6章35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