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部分执
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