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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
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示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