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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彼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
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
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示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