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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彼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
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