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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
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