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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
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足:应点救援队伍接到有失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成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救援清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金事故应点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
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