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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需要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后方可生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适用于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
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